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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凯宁,女,中共党员,毕业于内蒙古包头市人民警察学校,内蒙古大学法律本科。现为内蒙古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分管内蒙古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负责人,鄂尔... 详细>>
律师姓名:王凯宁律师
手机号码:17804777758
邮箱地址:1331265825@findlaw.cn
执业证号:11525201011831460
执业律所:内蒙古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磐恒四号
凡涉及毒品的犯罪,均可称为毒品犯罪。我国刑法规定了毒品犯罪的具体刑事罪行,涉及到各类被限制买卖的非法毒品和药品,由政府直接管制。
(1)毒品制造及贩卖
当一个人涉嫌非法销售、制造和种植毒品时,他将面临刑事指控,XX律师通常用“贩毒”这一术语概括以上罪行。像上述性质的贩毒行为,一般会被认为是最严重的毒品犯罪,处以最严厉的刑罚。
(2)持有毒品
通常被认定为“情节较轻”的毒品犯罪,但被告一旦被判有罪,持有毒品仍然将带来严重的后果,根据持有毒品的类型和数量,被告将可能被指控犯有重罪或轻罪,遭受牢狱之灾。
另外,包庇毒品犯罪分子、引诱教唆或强迫他人吸毒、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等行为,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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