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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凯宁,女,中共党员,毕业于内蒙古包头市人民警察学校,内蒙古大学法律本科。现为内蒙古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分管内蒙古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负责人,鄂尔... 详细>>
律师姓名:王凯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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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是两个相对应的犯罪形态,对于这两者的区分,应根据行为本身对法益的侵犯程度来判断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是什么意思?未遂犯如何处罚?本文整理了相关资料,请大家一起阅读。
一、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是什么意思
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全部的行为,但未得逞;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尚未实施完全部的行为,导致目的未得逞。
未遂是指行为人为追求某种目的而实施了某种行为,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行为结果未得逞。
在行为人的认识与客观事实相符合的情况下,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通常能反映出行为对法益的侵犯程度不同:前者离危害结果的发生较近,后者离危害结果的发生较远。但是,在行为人的认识与客观事实不相符合的情况下,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则不能准确反映行为对法益的侵犯程度。因为根据通说,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是以行为人的主观判断为标准作出的区分;如果行为人的主观判断发生错误,如本来不必进一步实施行为便可以发生危害结果(客观上已实行终了),而行为人误认为自己的行为未实行终了,或者相反,则不能认为实行终了的未遂对法益的侵犯程度重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所以,对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仍然应根据行为本身对法益的侵犯程度来判断社会危害性的大小。
二、未遂犯如何处罚
刑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以犯罪未遂论处的行为完全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其社会危害性达到了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故应当负刑事责任。但犯罪未遂的社会危害性,通常小于犯罪既遂的社会危害性,故对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以上就是本文对于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是什么意思问题的解答,以及未遂犯的处罚规定介绍。从上文可知,刑法上,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的规定不同,但对于未遂犯的处罚,可以比对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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