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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凯宁律师   王凯宁,女,中共党员,毕业于内蒙古包头市人民警察学校,内蒙古大学法律本科。现为内蒙古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分管内蒙古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负责人,鄂尔...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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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王凯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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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水库铁笼沉尸案主谋被判死刑 受审时始终面带笑意

2012年6月10日,因为巨额债务纠纷,内蒙古籍的生意人张老板在杭州凤起路温德姆酒店被人接走,随后遭到非法拘禁,数月间辗转永嘉、青田山区,最后被发急的债主和手下抛进滩坑水库,惨遭杀害。而这个铁笼沉尸案的主谋是当年的温州籍“老大”胡某(本报曾有连续报道)。

电话勒索5000万赎金,铁笼关人扔进百米水库,案发后在国外多地流窜……昨天,从走入法庭,到宣判结束,这个“老大”胡某,却始终面带笑意。

今年2月1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对此案进行了第四次开庭审理。当庭播放的水下打捞视频触目惊心:在水下83米深处,被害男子张某的遗体如同婴儿般,紧紧蜷缩在不大的笼子里,双腿悬空。至此,这名44岁的内蒙古商人沉入湖底已长达28个月。

为了这一刻,杭州下城公安分局的专案组已奋战900多天,实施了全国公安史上最艰难的深水打捞。

昨天,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胡某犯故意杀人、非法拘禁罪,两罪并罚,判处死刑。

高利贷借款到底有多少

胡某称张老板欠他5000万

张老板是内蒙古人,在老家开办了大米加工厂、旅馆等多个实业。胡某是温州人,小学毕业出来混社会,从事高利贷,并有赌博等犯罪前科。

为什么要非法拘禁?胡某说,张某欠他5000万。

法院经查,两人之间确有巨额资金往来。但张某已死亡,胡某也拿不出两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欠条,具体的债务纠纷理不清。

从查实的银行凭证来看,能够确认在案发前一年,胡某通过亲戚,一共转账了3900万元给张某的妻子。而张某也陆续向胡某转账了700多万元,同时胡自认,收到过张某一笔还款500万元。所以胡声称的5000万元债务,法院不予采纳。

胡某为讨债费尽心机。2012年6月10日,他将张老板约到杭州,说是对账。当晚7点,又以洗桑拿为名,将张老板接到杭州温德姆大酒店。上了一辆奥迪越野车后,张老板被控制住,前往温州,随后辗转永嘉、青田山区,惨遭80多天非人的拘禁。

在这期间,胡某多次向张老板索债,联系其家属汇款。因为没有按照他要求的金额和期限进行汇钱,胡多次威胁、殴打张老板,还指使看管人员用手铐铐锁、用铁笼关押张老板,并另行定做了一个铁笼。胡某向张的亲友,一共索得620万元,而他支付给看管人员,1000元一天的看管费。

张老板失踪2年多,家人一直没有放弃寻找,光耗费的机票等费用就高达30万元。他们不知道,在2012年8月31日晚,张老板就被沉入了浩淼的水库中。

事发当晚6点,胡的手下把吃好晚饭的张老板带下楼,让其坐入一个铁笼子,并拷上手铐,之后锁上铁笼子,塞入一辆奥迪越野车的后备厢。车子径直往水库开。开到半路车子爆胎,后来铁笼子转移上了一辆皮卡车,上面盖了一块油布。皮卡车开到北山大桥后,胡某和2个手下,将关在铁笼中的张某推入滩坑水库中。

胡某逃离后,偷渡到越南,最后在泰国曼谷被警方抓获。

虽无法鉴定死因

但不影响故意杀人的认定

胡某落网后,承认自己和手下非法拘禁过张老板,但后来将他释放了。但随着手下陆续被抓,他们供认,在胡某指令下,已把张老板装进铁笼推入滩坑水库。

杭州中院曾于2014年6月、8月、9月三次开庭审理此案。在审理中,几名手下却称,将张老板带到北山大桥后,按照胡某指令将人释放了。

为了完善证据链,必须要找到张老板的遗体!在近300个西湖大小、且深百米的水库里打捞一个人,极其艰难。

经历过多次打捞失败,2014年10月20日,尸体搜寻工作被重启,先后出动水下机器人和国内顶级深水扫描设备。终于在2014年12月28日,北山大桥一侧水深80余米处,张的尸体及铁笼被成功搜索到,2015年1月6日被害人张老板的尸体及铁笼被成功起获。

今年2月11日,法院第四次开庭审理此案,当铁笼呈现在法庭时,所有人都震惊了。这个铁笼尺寸仅为60×70×70厘米!张某身高1米8,重达200斤,是如何生生地被装进笼子的?

而法医出具的尸体检验报告说,由于尸体在水中浸泡时间过长,高度腐败,不能明确是溺水身亡,最后结论为死因不明。

在铁证面前,胡某依旧坚持:他在桥头就把张老板释放了。而胡某的辩护人当庭提出,鉴定死因不明,如何能定故意杀人?他认为,死因不明,则很难判断,张某在入水那一刻,甚至是被抬上桥栏杆那一刻的生死状态。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胡某多名手下的供述,当时装运张某时他还活着,足以判定张某是活体高坠入水,于水中死亡的事实。虽然尸体因高度腐败无法鉴定具体死亡原因,并不影响故意杀人行为的认定。

辩解没有推笼子或只碰了油布

都被认定为共同犯罪

“尸体之前没找到,我们有侥幸心理。”最后一次法庭庭审时,胡某的两名手下面对锈黄了的铁笼说。

但是,手下之一的张某辩解,他就是拿掉了铁笼子上的油布,两个手指触到过铁笼,笼子是怎么掉进水里,他不知道。另一个手下金某辩解,车开到北山大桥时,胡某让他停车。胡某要把铁笼抬到桥栏杆,因为太重,就叫他来帮忙。因为没拉手刹,车子开始溜坡,他就回车里拉手刹,然后听见砰一声响。

法院对这两种说法都不采纳,认为两名手下明知胡某的目的是将张老板推入水库。

“对于已经抬到桥栏杆上的铁笼,因为桥栏呈细圆形,将铁笼推下水库并不需要巨大推力,如果重心位于桥栏杆外侧,仅凭重力也会自动掉落到水库中。所以,两名手下只要参与实施抬铁笼至桥栏杆上,或者有直接将铁笼推入水库的行为之一,就足以认定参与共同故意杀死张某。”

法院认为,在故意杀人共同犯罪中,胡某是杀人犯罪的起意、决策者及纠集、实施者,显然所起作用最大。而两名手下也并非从犯。

“胡某未通过正当民事诉讼途径,解决其和张某之间的债务纠纷,竟然利用双方对账之机,通过非法拘禁等犯罪手段索要债务,以沉猪笼的残忍手段杀死张某,罪行极其严重,且作案后偷逃境外,归案后在铁证面前拒不认罪,主观恶性极深,应予严惩。”

法庭当庭宣判:被告人胡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另两名手下,张某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金某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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